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 28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 28号
《 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条例》现已颁布,将于2009年11月16日生效。
2009年10月22日
期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条例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并根据《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提高期货市场的透明度, “ 期货公司管理措施”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为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制定了以下法规:
一、本条中的信息披露是指通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期货公司信息披露平台(以下简称“披露平台”)指的是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和其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有关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信息,公司股东信息,诚信记录和其他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的其他信息,都是公开披露的活动。
二、期货公司应根据本条的要求发布以下信息:
(一)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许可证编号,业务范围,注册资本股指期货,公司住所,法定代表人,办公地址和邮政编码,客户服务和投诉电话,公司URL,公司电子邮件等。
([二)公司历史情况。包括公司的成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全文,名称变更,重组和改组,增资和股本扩张等。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分支机构的名称,位置,成立时间,许可证号,负责人,详细地址,客户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四)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董事期货,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性别,职位,任期,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批准编号等。
([五)公司从业者信息。包括期货从业者的姓名,性别,职位,任期,就业资格编号等。
(六)公司股东信息。包括期货公司股东名称,注册资本期货公司管理办法全文,法定代表人,行业,经济类型,持股比例,股份时间,办公地址,公司网站等。
([七)公司完整性记录。包括监管机构施加的行政处罚。
(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鼓励期货公司发布上述信息以外的信息。
三、期货公司应在公司网站上打开一个信息发布栏,发布的内容不得少于在发布平台上发布的信息。
四、期货公司应在营业场所的信息发布栏中公布平台和公司网站,从业人员信息,投诉,服务电话以及其他信息。
五、期货公司应确保公开发布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六、期货公司应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明确信息公开的内容,标准,程序,责任和责任以及信息公开管理该系统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并批准股指期货,并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期货行业协会的派出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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